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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姜涛与被告厉宣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厉宣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0566号原告姜涛。委托代理人徐媛,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宣江。原告姜涛与被告厉宣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陆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