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富海与马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海,马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马春雨,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富海与马春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二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