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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立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XX与邓和昌、钟水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立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女,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一村**栋806.委托代理人:钟志辉,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和昌,男,住址: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姚家伟。原审被告:钟水雄,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阳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雅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园岭花园裙楼一楼102.法定代表人:刘盛荣。再审申请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XX的再审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文贞审判员  江 敏审判员  徐火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