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常景涛、刘蕾、常文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建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尔平,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被告一常景涛。被告二刘蕾。被告三常文浒。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常景涛、刘蕾、常文浒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撤回对被告常景涛、刘蕾、常文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陆预婷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单肖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