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0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傅进国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07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被执行人傅进国,男,1970年5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傅进国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丰执字第788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2)第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拆除的违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较大,目前为养殖及居住用房,拆除房屋涉及人员众多。被执行人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过涉案土地的承包合同,对抗情绪较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丰执字第07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红卫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