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牛师明与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师明,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47号原告牛师明。被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关铁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晋宇、刘丽勤,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师明诉被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师明负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牛师明。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