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行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晓楠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楠,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青行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楠。委托代理人时鹏,青岛市南八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华玉松,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赵清树、朱鹏,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楠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163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2013)南行初字第163号行政判决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晓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审 判 长 蒋金龙代理审判员 林 桦代理审判员 姜孝水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崧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