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西民初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连书与喻仁斌、杨红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书,喻仁斌,杨红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西民初字第0134号原告陈连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干宽,大丰市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仁斌,男,汉族。被告杨红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书与被告喻仁斌、杨红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书于2014年4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连书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陈连书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