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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武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曹xx与巨xx、巨x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巨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武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曹xx,男。被告巨xx,男。被告巨xx(又名巨xx),女,。曹xx与巨xx、巨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曹xx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巨xx、巨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xx撤回对被告巨xx、巨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曹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婷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高金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