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高晋军与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晋军,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高晋军,男,1953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宋立新,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晋军与被告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申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