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四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四初字第655号原告李某甲,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海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邹城落陵煤矿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系李某乙之妻),女,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沃家居委会退休职工,济南市。被告李某丙,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涛,被告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李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被继承人李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李某乙、次子李某甲、长女李某丙,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及非婚生子女。李某某于1996年2月29日去世,其去世后李某没有再婚,亦没有对李某某的财产进行分割。李某于2013年7月25日去世。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两被继承人去世前共同共有私房一处,位于济南市房屋,共有北屋两间西屋一间。2010年5月25日,上述房屋被拆迁安置至济南市,因拆迁安置,济南天桥区拆迁办公室应支付李某房屋过渡安置费17785元,该款已由原告领取。现原告李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名下、济南市房屋过渡补助金17785元由原告继承。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丙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款已由原告取出,本案诉讼已没有意义。经审理本院认定,被继承人李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子女仅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三人。1996年2月29日李某某去世,其去世后李某没有再婚,亦没有对李某某的财产进行分割。2010年5月25日,李某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签订《济南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一份。2013年7月25日李某去世。2013年10月25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应发放李某名下三期过渡费补助金17785元。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两被继承人早已去世;上述房屋过渡费补助金17785已被原告领取。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殡葬证存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中心出具的个人档案、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补充协议、官扎营片区三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领款通知单复印件各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李某应领取的三期过渡费补助金17785元为其合法遗留的遗产,双方均确认该款已由原告领取。现原告要求该遗产由其继承,被告答辩意见均认可原告陈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李某三期过渡费补助金17785元由原告李某甲继承。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葵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人民陪审员 涂卫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