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少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少芳。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陈少芳一案,被执行人陈少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少芳所有62×××37账户的银行存款3464.25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少芳所有18×××31账户的银行存款2915.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水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怀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