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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51号申请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欧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