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执字2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玉英与戴文军、张淑君、张国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英,戴文军、张淑君、张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民执字2417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英,女,1962年出生,住新民市。被执行人戴文军、张淑君、张国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玉英与被执行人戴文军、张淑君、张国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文军、张淑君、张国财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民民三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宝晶执 行 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刘柏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龚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