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邛崃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文钱,张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乔文钱。被执行人张石忠。申请执行人乔文钱与被执行人张石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邛崃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文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石忠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乔文钱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石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张石忠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乔文钱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乔文钱未受偿的69000元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杨木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凭本裁定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邛崃执字第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何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