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初字第0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卫星与张毕、毕勤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星,张毕,毕勤书,王兴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民初字第0870号原告张卫星。被告张毕。被告毕勤书。被告王兴镇,工作于泗阳县城厢派出所。原告张卫星诉被告张毕、毕勤书、王兴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4月10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张毕撤回起诉,本院照准。原告张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勤书、王兴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卫星诉称,2012年3月26日被告张毕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即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3月26日,被告毕勤书、王兴镇在借条中签字担保,但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被告毕勤书、王兴镇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6日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毕勤书、王兴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毕于2012年3月26日向原告张卫星借款200000元,当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借到张卫星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于2012.3.26至2014.3.26”,被告毕勤书、王兴镇在借条中签字担保。但至今三被告均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在借款到期后积极还款。债权人在借款人主张权利不履行还款义务后,债权人有权向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勤书、王兴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卫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毕勤书、王兴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4660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