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河民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文树与被执行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树,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潘文树,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被执行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潘文树与被执行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永河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文树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45弄5号,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委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3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