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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段莹娟与陕西知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莹娟,陕西知医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968号申请执行人段莹娟,女,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知医堂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段莹娟与被执行人陕西知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知医堂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段莹娟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知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后经本院多次督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知医堂药业有限公司依据生效裁决书应为申请执行人段莹娟补缴自2009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商、生育保险部分,由被执行人陕西知医堂药业有限公司于该执行和解协议签订时向申请执行人段莹娟一次性支付6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依法予以认可。现被执行人陕西知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段莹娟按期足额支付完毕协议所确定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96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