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邮民诉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慧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慧,问红兵,朱明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诉保字第0065号申请人周慧,女,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被申请人问红兵,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被申请人朱明华,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珠光路)。申请人周慧与被申请人问红兵、朱明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问红兵、朱明华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保全期限为六个月,自保全之日起计算,到期可续保,续保期限为三个月),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厉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