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中立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宋华生与赣州市章贡区南外街道办事处红旗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华生,赣州市章贡区南外街道办事处红旗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中立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华生,男,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宁都县湛田乡山下村小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南外街道办事处红旗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显庭,该村民小组组长。上诉人宋华生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南外街道办事处红旗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3)章民一初字第2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裁定认为:不动产的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宋华生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宋华生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本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若发生纠纷,交由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一直是宁都县。因此,请求依法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3)章民一初字第212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或将该案移送宁都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宋华生租赁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南外街道办事处红旗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96号二楼房屋从事宾馆经营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士健代理审判员 袁 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