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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美军与被告晋江宝晖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军,晋江宝晖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刘美军,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被告晋江宝晖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军与被告晋江宝晖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叶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