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3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张福平、卢庆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张福平,卢庆辉,林伟利,林容,庄红虫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3938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建设科技大厦1-8层。代表人孙红兵。委托代理人邱兴亮、黄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平,女,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卢庆辉,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伟利,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林容,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庄红虫寻,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张福平、卢庆辉、林伟利、林容、庄红虫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 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廖杨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