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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商初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丁素琴与宜兴市孝诚家园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素琴,宜兴市孝诚家园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商初字第0373号原告丁素琴被告宜兴市孝诚家园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清,该公司职员。原告丁素琴与被告宜兴市孝诚家园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剑梅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素琴、被告孝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忠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素琴诉称:2011年1月13日其在孝诚公司购买了候鸟养生卡(钻卡)共计5万元。后因其丈夫生病住院,从未去消费过。按候鸟养生卡服务协议书第九条,有效期(三年)满后可以退卡,未消费的余额全部退还。其因生活困难,多次要求退还此款。孝诚公司也承诺合同期满后还款。现合同期已满,而孝诚公司拒不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孝诚公司归还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孝诚公司辩称:所欠钱其公司一直是承认的,但是现在无归还能力,可以用一些其公司卖的仪器来抵。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3日,丁素琴与孝诚公司签订候鸟养生卡服务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丁素琴选择孝诚公司提供的候鸟养生卡,卡别为钻石卡,缴纳费用5万元,该卡有效期3年(2011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协议另约定,有效期满后可以退卡,未消费的余额全部退还。协议签订后至今,丁素琴未进行消费。上述事实,有协议、收款收据、钻石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丁素琴与孝诚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现丁素琴根据约定要求退还消费卡余款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宜兴市孝诚家园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丁素琴5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孝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丁素琴垫付,孝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丁素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剑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褚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