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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刑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廖家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家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557号罪犯廖家想。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5)湛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家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强、李秀兰经济损失人民币26747.99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廖家想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4日交付执行。罪犯廖家想曾于2012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廖家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家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82分。罪犯廖家想户籍所在地的博白县沙陂镇荣飘村民委员会、博白县司法局沙陂司法所、博白县沙陂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家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家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强、李秀兰经济损失人民币26747.99元不变(刑期至2014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