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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逄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后英,郭明哲,刘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逄后英。被执行人郭明哲。被执行人刘田香。本院在执行逄后英与郭明哲、刘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