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3243-3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出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243-32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出版社,组织机构10001130-5。法定代表人刘增胜。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著作权侵权七案,本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40-646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63、465、466、4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出版社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款项3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七案的执行申请。理由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没有申请执行的必要,特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七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七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福法执字第3243-3249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