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卢华迁与张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华迁,张希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171号原告卢华迁。委托代理人吕深良。被告张希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迁与被告张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被告的地址没有张希清本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根据民事法的规定,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华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