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城执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南巧燕.王方明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东村第三村民小组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巧燕,王方明,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东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南巧燕,女,汉族,1991年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方明,男,汉族,2008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东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贺满良。权利人南巧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民终字(2013)第01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渭城执字第00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左 成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