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桂发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桂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1434号罪犯张桂发,男,29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沭刑初字第09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桂发犯盗窃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张桂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桂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桂发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桂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七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4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