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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树高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树高,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肖树高,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建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121158.99元及违约金(以1121158.9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9969元,本案执行费146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到2014年4月9日利息、违约金为106827.3元。依照《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263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毕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