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兰奋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雨与被告林国昌、张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兰奋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律师。被告林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当时约定2013年12月16日还款,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推拖至今拒不还款,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3,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林某某未出庭,未提出答辩。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条上确实出的23,000.00元,约定2013年12月16日还款,现没有钱给付,所以没还上,条是我和林某某签的字,我们是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2013年2月16日共同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当时约定2013年12月16日还款,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推拖至今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一张为证。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应给付此款,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借款2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某某、张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23,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87.50元,保全费2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式立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丰{C}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