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偃民九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偃民九初字第37号原告杨某某,男,1952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孙亚伟,男,偃师市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肖新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