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化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XX财诉王志屏、李泽建、唐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财,王志屏,李泽建,唐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昭化民初字第226号原告:XX财,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委托代理人:肖晓宏,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屏,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李泽建,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唐永国,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财诉被告王志屏、李泽建、唐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财撤回诉讼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7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仕永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