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芮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芮商初字第14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雷某,男,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雷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7日,被告雷锐向我借现金50000元,并写有借条,答应三、五天还款。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原告针对自己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被告雷某亲笔所打借据一张。被告雷某辩称,我给原告打50000元借条属实。其中30000元是我本人所借,已还9000元,尚欠21000元,同意偿还。另外20000元是原告付我父亲的购房定金,不同意偿还,但可以调解解决。被告针对自己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7日,被告雷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莘华金店现金伍万元正雷某2012年4月7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原告款。上述事实,有被告所打借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据,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他给原告所打50000元借据中,其中20000元是原告付其父亲的购房定金,且已还款9000元,尚欠21000元的意见,原告否认,被告针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贠银霞审 判 员 蔡进军代理审判员 薛荣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尉美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