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民诉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诉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朱华国,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荣,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的起诉状,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请求判决扬中市供电公司与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14组部分村民签定的土地征收协议无效,扬中市供电公司立即将非法占有使用的耕地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查明,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公章由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民委员会保管,该村民小组未因本次起诉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盖章。另,扬中市供电公司与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上加盖的是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本院认为,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起诉时应加盖其公章,但其并未因本次起诉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盖章,故能认定其向本院递交的诉状中加盖的“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印章不真实;且扬中市供电公司与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加盖的是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综上,本次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有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