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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崔文高与吴春红、段庆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高,吴春红,段庆安,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09-4号原告崔文高。被告吴春红。被告段庆��。被告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高诉被告吴春红、段庆安、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0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吴春红驾驶的货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春红驾驶的货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宋允忠审 判 员  刘长永审 判 员  尹则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