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洪军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邓洪军,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负责人刘彪,行长。申请执行人邓洪军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邓洪军与被告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在将来春的贷款中的担保行为无效。被告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将原告邓洪军的房照返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元,负担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