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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XX伍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877号罪犯XX伍,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2005年4月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普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XX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2014年3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XX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考核周期获监狱表扬,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考评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