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周和兰与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兰,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周和兰,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袁国印,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祖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朝义,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和兰与被告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和兰于2014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和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和兰负担。审判员 牟 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元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