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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永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温州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益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益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永民初字第35号原告:温州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巧青。被告:卢益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益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以被告已主动交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圣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