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尚民初字第90号原告戈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边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