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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尚民初字第90号原告戈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边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