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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文国与王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国,王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刘文国,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金英子,女,朝鲜族,农民,住敦化市,系原告妻子。被告王富国,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国诉被告王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1元,减半收取1115.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16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