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刑财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刑财字第122号被执行人陈峰。本院在执行陈峰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峰无银行存款,其亲属也未代为履行交纳罚金义务,且被执行人陈峰尚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据此,对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盐执刑财字第12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全林审判员 金鸿祥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