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昌盛金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昌盛金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威大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昌盛金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73区E区商场第A座第0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5810-9。法定代表人李炎昌。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威大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华盛辉商业傻傻2楼,组织机构代码574775737。法定代表人冯运标。申请执行人执行人深圳市昌盛金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威大地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威大地娱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昌盛金冷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标的人民币288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威大地娱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64.05元已支付,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