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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陆飞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陆飞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967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朱建安。委托代理人:叶深红。被告:陆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陆飞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小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