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法执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苏某与郑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法执字第372-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女。被执行人郑某,男。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郑某赡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的(2009)荣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赡养费1259.00元交齐,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09)荣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