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杭县林业局与廖永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林业局,廖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申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所在地址: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1344-0。法定代表人雷日斌,局长。被执行人廖永林,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廖永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永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中有新的情况出现,申请人上杭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申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