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云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云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25号院。(注册号110229000954855)法定代表人潘建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桦。被告李云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秀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