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徐平与殷思明、殷本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殷思明,殷本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273号原告:徐平,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殷思明,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殷本虎,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平诉被告殷思明、殷本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平自愿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殷思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徐平负担。审判员 唐 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汪红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