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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大义事务所诉被告湖南省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程兵华。被告湖南省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省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任扬 百度搜索“”